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近年来,基层选举中贿选拉票乃至展开直白的“选票价格战”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国内民主制度的试验田和民主意识的培育场,村级选举至关重要。中央下发文件对村委会选举中的具体程序细节进行完善,因而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乱象,既有具体程序细节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权力失范、行使中的不规范等因素。
在候选人一方,之所以肯出大价钱,乃至展开白热化的“选票价格战”,根本目的当然是赤裸裸的利益争夺。换句话说,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委会主任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并不是要争相为村民服务,而只是为了通过获得权力来攫取利益。选举之时混乱贿选,当选之后则必然腐败滥权,这是一套必然的简单逻辑。
而在村民一方,又为何会拿选票换钞票呢?他们本应是村委会选举公正性的最有力保证,因为他们必须为自己的选票付出真实的代价。可是,在权力行使缺少乃至丧失监督的情况下,无论选民把选票投给谁,又无论谁最终当选,最后的执政结果总是“趋同”,谁来干结局都差不多。换言之,选票本身“为自我权益代言”的价值已经没有了,出售选票获取眼前利益,于是成为一种理性选择。
两相对照之后不难看出,要规范村委会选举,选举一刻的细节规范固然需要,但更需要的却是建立起“后选举时期”更为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不能只是在选举一刻“村民自治”,而在选举之后就统统变成了“村官自治”;如果基层民主仅仅体现于选举之时,则无论选举承诺如何响亮与花哨,这样的“半拉子民主”最终也必然变味。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当然值钱,这才是基层选举混乱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要规范村级选举,就必须将制度设计持续深入到监督村委会权力运行的方方面面,这样才是扭转贿选风气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