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清洁工梁丽因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很多网站都开辟了网友投票,让网友表明对梁丽案的态度。截至11日17时,在各门户网站的投票中,已经有超过6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
网友的倾向性在本案中很明显,很多网友都为梁丽可能因为“捡”到贵重物品被治罪“打抱不平”。但梁丽是否有罪显然不能由网友说了算。而一些媒体评论认为司法机关应以民众反应为镜鉴,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的说法则更为可笑。司法机关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办案,民众的反应最多在量刑时作为参考,而不能改变案件本身的性质。司法机关如果真的因为网民的反应而网开一面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如果判决都要称网民的心意而不是严格依法裁决的话,那还要法律和法院干吗?干脆直接网上投票决定好了。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报道中看,梁丽在拿走箱子前并不知道里面有什么东西,其行为当然构不成秘密窃取,因此盗窃罪无法成立。
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是这么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是梁丽在“捡到”这一箱首饰时到底是怎么判断的?是乘客遗弃的或是遗忘的?如果她认为是乘客遗弃的,就应该打开查看后将其中的垃圾放入垃圾车,可回收利用的纸箱等物品再自行处理。而从报道中看,“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说明此时梁丽还不肯定这一纸箱是否是乘客丢弃的,毕竟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而不是扔在垃圾箱里。而在同事告诉梁丽纸箱中藏有黄金首饰后,梁丽改变了等人认领的初衷,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虽然梁丽自称“以为同事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但这一说法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即使真的是假首饰,这么多包恐怕也能值不少钱,怎么会有人无故丢弃呢?而且梁丽在得知失主报警后并未主动上交这些首饰,直到民警上门才交了出来,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但侵占罪法律规定告诉才受理,也就是说,得失主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梁丽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检察机关不能越俎代庖,直接以侵占罪提起公诉,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自行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但无论失主是否提出自诉,都是基于其自身的判断,外界不应说三道四,更不能通过“人肉搜索”对其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