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经营权、隐私权等。但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所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指利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某种要求、困境或弱点,对其进行讹诈,如不满足讹诈的条件,将公私财物交出来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就将有不利的行动及后果发生在其本人、亲属或其利害关系人身上。 (三)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如果行为人进行威胁或要挟,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偿还欠下的正当债务或履行义务,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讹诈的不是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是其他,如要求对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等,则也不按此罪处理。
二、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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