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李某某因为强奸一名女学生,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来新疆打工。200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相识继而同居,2006年8月登记结婚。此二人在同居之初,李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就以父女相称,当时,王某某只有五岁。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李某某在观看过淫秽录像后,心生淫欲,趁妻子尚未下班之机,以“洗屁股”、“给钱买好吃的”等欺骗方式,对年仅十岁的继女王某某在家中实施奸淫。此后至同年6月10日,李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多次奸淫王某某,造成了王某某处女膜破裂的轻伤后果。李某某在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还威胁王某某不许对他人讲。2008年7月25日,被害人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告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幼女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并造成了轻伤,应当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