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求刺激,四个20岁的青年用K粉迷晕并轮奸未成年少女,为防止其报警还拍下裸照进行威胁。2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四被告人九年有期徒刑至无期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邹前龙、郭兵、罗龙、邹小龙在郭兵租住房内商议,以邹小龙过生日为名将明某某(邹小龙原同事)骗出来强奸。次日晚8时许,邹小龙接明某某和邹前龙、郭兵、罗龙、邹小龙、罗红飞(在逃)以及罗龙带来的两个女孩到某歌厅唱歌。在唱歌中邹前龙见没有机会下手,就叫罗龙到外面打明某某的手机,把明某某引出包厢外后,邹前龙在明某某的啤酒杯中放入K粉,明某某回到包厢喝下啤酒后约20分钟后就被迷倒。当晚11时许,明某某被带至某旅馆,邹前龙、郭兵、罗龙、罗红飞依次对明某某实施了奸淫。在轮奸的过程中,邹小龙、罗龙、邹前龙对明某某进行拍照,并以此威胁明某某不准报警。12日早上才让明某某离开该旅馆。
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邹前龙、罗龙、邹小明(在逃)约彭某某(罗龙原同事)到一歌厅唱歌,罗龙以借钱的名义把彭某某叫到外面,邹前龙把K粉放进彭某某的啤酒杯中,彭某某回来喝了酒后觉得头晕且迷迷糊糊,邹前龙、罗龙、邹小明把彭某某带到某旅馆开房,邹前龙对彭某某准备实施强奸,因彭某某已经清醒拼命反抗,邹前龙、罗龙等人没有得逞。为防彭某某报案,三被告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并对其进行拍照以此警告其不准报案。第二天早上彭某某才离开该旅馆。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用毒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小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犯,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前龙无期徒刑,分别判处被告人郭兵、罗龙、邹小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和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