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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不相让 拳头刀具一起上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3-11-16   来源:   编辑: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因土地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方建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方建飞在本村村东庄稼地,见王某、张某和其母亲冯某因土地纠纷相互厮打,遂上前用拳头对王某、张某二人头面部击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二人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其他部位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方建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建飞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建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上一条: ·法官素质需“四维”构建
下一条: ·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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