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盗窃罪三大标准“门槛”提高,今后盗窃价值达2000元以上,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罚。 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新标准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万元为起点。 针对盗窃罪的几大焦点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姚胜利和兰州市榆中县法院刑庭庭长赵金荣给予了解读。 解读答疑 1、正在办理的盗窃案依据什么标准? 姚庭长:对正在办理的盗窃案件,依据新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点”进行办案。 赵庭长:新标准一旦正式施行,如果金额达不到2000元的标准,那么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终止,嫌疑人将受到治安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2、新标准是否会“纵容”小偷小摸? 姚庭长:不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数额提高也是必然的。盗窃罪除了数额的认定外,还要根据盗窃公私财物几种情形来定罪量刑。此外,对盗窃2000元以下的财物行为虽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还可以视其情节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 赵庭长: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不存在这个误区。因为根据两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这就是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上述情形的盗窃行为,没有数额大小,这四种情况都是行为犯,一旦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犯罪。 3、哪些情形下,达不到起刑点仍构成盗窃罪? 姚庭长:盗窃数额接近2000元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5年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八)因盗窃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数额较大”等三大情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赵庭长:“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万元为起点”,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万元为起点”,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一个15人的盗窃团伙,流窜多地疯狂作案11起。10月21日,玉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利用信息化手段破获系列团伙盗窃案,成功打掉一个流窜于多地的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今年6月至7月,玉门市公安局相继接到多起金矿活性炭(吸附有黄金)被盗警情,损失价值30余万元。玉门市公安局作出快侦快破、严厉打击的指示,要求迅速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走访排查和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研判,迅速摸清锁定该犯罪团伙组织框架及活动情况。 10月21日,在酒泉市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大力配合下,刑警大队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办案民警转战青海、新疆及我省敦煌、瓜州等地全面收网,将李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经突审,李某等如实供述了流窜敦煌、玉门、肃北、金塔等地盗窃金矿活性炭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其他团伙成员信息,涉案金额100万余元,缴获作案车辆3辆、活性炭66袋,破获系列盗窃案件1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2起。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等15人已被该局刑事拘留,案件深挖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兰蔻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