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单某强奸其女友为由,向单某强行索要钱财,8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李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和他一同作案的同伙获刑2年。
李某曾有寻衅滋事的前科,2008年出狱后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商场销售员王某,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性格火爆的李某疑心病很重,经常怀疑女友在外与他人有染,动辄对其施以拳脚,而女友则迫于李某的淫威敢怒不敢言。一日,李某回到家中见到王某正在为他洗衣服,看着满头大汗的女友,李某的疑心病再次发作,对王某劈头盖脸一通打骂,逼迫王某承认其与朋友单某有染。王某因为不堪打骂,被迫按照李某的指示写下“字据”,称曾遭到过单某的强奸。
拿到“字据”的李某自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立即纠集同伙驾车赶到单某家中,向单某及其家人出示了“字据”,让单某随他出去单独谈谈如何“私了”。李某等人将单某带上车后,根本不听单某的解释,驾车远离市区,在车上用电警棍对单某一通殴打。后又采用辣椒水喷眼、电警棍电击等方式迫使单某承认曾强奸了李某的女友,在单某答应以3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后,李某等人才将单某放走。期间,李某等人强行搜走了单某随身携带的3000元钱作为经济补偿费的“首付”,几日后李某还到单某家中索要剩余的钱款。单某不久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李某及其同伙抓获归案。经查,单某从未对王某实施过强奸。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其同伙获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