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40岁的董某因发热到当地一家“XX诊所”看病,治疗过程中,患者突发高烧,随后转入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2009年12月14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决诊所大夫张XX有期徒刑1年。
“侦查机关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拘留被告,检察机关也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批捕被告,审判机关却认定医学会的鉴定不合法,采用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有罪。如此判决凸显了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执法上的矛盾性。”被告张XX的辩护律师对此案进行质疑。
一场医疗纠纷、两种鉴定结果,公安、检察和法院各取所需,医疗事故鉴定,究竟应该谁说了算?
事故回放:治疗小病丢了性命
事故发生在2007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40岁的董某因发热、咽疼、干咳到临淄区XX诊所就诊。
诊所大夫张XX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清开灵、头孢曲松钠、病毒唑、地塞米松静点治疗。
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寒战、高热等不良反应后,张XX采取紧急措施发现无效,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患者转入当地的胜利医院。
医院抢救了十多个小时,23时30分,董某不幸去世。
2007年3月12日,张XX的妻子向死者家属跪拜致歉,并送去了10万元现金。
董某的突然死亡对整个家庭打击巨大。2009年7月7日,在法庭开庭时,董某年迈的老母亲哭得死去活来,令人动容。开完庭之后记者想要对其家属进行采访,一名女士说,“老人情绪不稳定,以后再说吧。”婉拒了记者。
一场小病,缘何夺去了董某的命?据董某的妻子在法庭上陈述,其丈夫是因为“发热、咽痛、干咳”去看病,还是自己走进诊所就诊的,丈夫出现寒战、发抖时,她向张XX提出“不行就走”,张XX说:“不用害怕,这种情况我见过,需要一个过程,没事。”最后叫120急救车也是在她催促下才叫的。
至于董某的死因,由山东省卫生厅委托中华医学会作的最终鉴定是“患者死亡原因为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过高热、脑水肿所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而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是“患者死亡原因系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过高热,导致脑水肿及多脏功能衰竭。本例于输液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考虑与静滴清开灵有关……”
两份鉴定报告,都认为患者是药物过敏引起不良反应,同时都承认了“具有不可预见性”。“因为个体差异,有人对清开灵过敏,但是使用这种药是不需要做皮试的。”张XX如是说。
尸检报告:结论栏里竟是空白
董某去世后,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介入调查。
200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了法医尸检。记者发现,尸检报告的核心部分“死因结论”和“结论依据”皆为空白,且没有公安局印章。
“尸检报告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死亡原因更是重中之重。”张XX的律师庄XX曾找过参加尸检的法医,但无结果。2009年12月30日,记者就此问题曾到齐都公安局进行采访,但是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答复。
2007年7月5日,淄博市卫生局委托淄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张XX对该鉴定结论不服。
2007年8月30日,淄博市卫生局委托山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上。
2008年2月5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以上鉴定将张XX逮捕。
2008年3月28日,中华医学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X诊所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XX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3日,该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一直延续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进行侦查办案,然而,当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果出来后,对方却弃之不用。2009年1月7日,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在超过退回补充侦查期限8个月后,又委托不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让人费解。”庄XX说。
为何不再延续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办案,而重新委托?对此记者也向齐都公安局提出疑问,但是也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两份鉴定:结果竟然大相径庭
中华医学会作的鉴定,委托单位是山东省卫生厅。医患双方提供了30项材料,参加鉴定会的专家有7位,另外患方有3人,医方有3人。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的鉴定,委托方是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鉴定材料共6项,参加鉴定听证会的司法鉴定专家有2位法医,其中一名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说,他原是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法医,死者之兄原是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二人相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还有临淄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远东及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的张文德,还有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医方张XX拒绝参加。
两份鉴定书的结果大相径庭。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X诊所承担次要责任”。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虽然用药后发生不良输液反应难以预见,但XX诊所的抢救措施不得力及延误转院时间使患者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鉴定意见是“XX诊所在董某死亡案件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11月11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专门对此作出了“是医疗过错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说明。“检察院依据该鉴定进行起诉,提法却不是‘医疗过错’,而是‘医疗事故’,不知是何用意?”庄XX说。
检察院在起诉时的依据(主要针对两份鉴定书)如何取舍?为何又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改成“医疗事故”?就此问题记者曾向临淄区检察院提出过疑问,但是对方留下了记者的材料后至今没有答复。
“另外,中国法医鉴定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含糊不清,前一句话写明了‘XX诊所在董某死亡案件中存在医疗过错’,后一句话则是‘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包括不包括后续治疗医院?”庄XX律师提出疑问,“更让人费解的是,无论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在‘医方’后面专门注明‘即被告人张XX’。”
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明确写着:“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死亡”,而在临淄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认为:“胜利医院的后续抢救在淄博市、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三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均未指出有不当之处。”
案件一审:张XX被判医疗事故罪
2009年5月5日,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张XX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14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XX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49327.48元。
为何弃中华医学会鉴定不用,而采信中国法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判决书中如是说:“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从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刑事诉讼的鉴定委托权,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从内容上,该鉴定书回避了医方抢救措施是否得力,转院是否及时等关键问题,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事实和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日前,本报记者两次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出采访请求,法院给本报回复:“由于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我院不宜接受采访。”
目前,仍在关押中的张XX已提出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