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被告人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一案,因民事赔偿原告人不服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已决定依法受理。
9月24日,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
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已于10月10日收到移送的该案上诉材料和案件卷宗,已决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将择日开庭审理。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指出,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在大关县法院一审中,受害人家长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精神损失费80万元等在内的共计8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陈维镖认为,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严重的摧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在案件一审期间,被告人郭玉驰及家属私下没有提供经济赔偿。
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长10日已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目前尚未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