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撤销假释条件】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撤销假释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的判决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将其收监执行所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款是关于发现有漏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判处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款是关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这种违法行为还构不成犯罪。违反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管理的规定,不服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