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在狭义上是指青少年犯罪主体利用高科技手段所实施的犯罪形式。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传统型违法犯罪,例如利用因特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音像图书或进行网络视屏淫秽表演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因特网使用不当也可成为侮辱、诽谤罪乃至组织、引诱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工具,而电脑软件技术或信息网络技术使用不当还可成为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或诈骗罪的犯罪工具;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新类型违法犯罪,诸如非法侵入国家机关、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致严重影响电脑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其功能或对其存储处理与传输数据与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不过从广义上看,青少年高科技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犯罪主体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所实施或因高科技媒介而诱发所实施的犯罪形式。例如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犯罪就有诸如窃取或骗取计算机硬件设备、窃取或骗取信息网络帐号密码以从中谋利等形式。而现代高科技信息媒体诱发的违法犯罪则主要是指数字化网络电子游戏或数字化色情淫秽信息等“电子海洛因”在侵蚀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中诱发其实施的犯罪。有人对此分析指出,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已成一种新型犯罪态势。
尽管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在当代社会层出不穷,但在法社会学视角看来,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不轨行为。不轨行为(偏离行为)是社会个体或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它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常见有违法行为、违警行为、违规行为等。显然,作为不轨行为的青少年高科技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类型,是触犯刑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历来成为社会规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 I.Black)指出,不轨行为是受社会控制的行为,社会控制界定了什么是不轨行为,行为受社会控制越多,该行为也就越发不轨。在他看来,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由它所受社会控制的量决定的。社会控制的量也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比率,社会控制的方式甚至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方式——它是否是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布莱克从法社会学视角对(青少年)犯罪等不轨行为及其与社会控制之间关联性的揭示与考察,有助人们深入思考当代青少年涉足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
近年来,有许多著述论及信息网络电子技术等高科技运用对于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例如,有人认为高科技为青少年带来丰富知识和多元文化教养环境,促进青少年个性与创造性思维方式发展乃至现代观念形成,但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负担加重、网络依恋加深、背离社会生活愈远、乃至高科技犯罪剧增等不良影响。以未经授权而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查看或窃取他人存储的数字化信息等黑客行为为例,美国少年莫尼柯年仅15岁时便成功破译“北美航空指挥中心”密码并进入其信息系统而获悉美国指向俄国及其盟国核导弹名称、数量与位置,以色列少年特南鲍姆年仅18岁时便用不到两周的时间成功破译并获取美国五角大楼电脑信息系统信息。人们在震惊少年黑客等高科技犯罪行为之时,也在不断反思高科技发展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不过,人们对高科技发展给青少年社会化成长带来的影响却评价不一。例如关于“网络游戏与青少年教育”问题,有人视之为寓教于乐的一种教育形式与高科技的艺术,也有人斥之为“电子烟草”潜藏着巨大危害,应让青少年远离网络游戏。显然,青少年高科技犯罪作为一种不轨行为所呈现出的不断增加的发生频率、日益增强的严重程度以及层出不穷的产生方式,亟待人们通过深入探讨有关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规律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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