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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犯罪的真正意义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3-9-29   来源:   编辑:
 

    此语一出便在网民们略带愠怒的调侃声中迅速蹿红,随后“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盗窃抢劫”、“临时性包二奶”等纷纷出炉。网民们的质疑合乎情理,既然犯罪动机可以被轻易视为“临时性起意”,而使犯罪行为得到从轻发落,那么还有什么恶行是不能找借口被赦免的?!虽然也有律师表示,“临时起意”确实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之一,而且法院判案时有“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但这也并不表示民众就会对“在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搬弄是非”睁眼闭眼。也有人对法院判定的强奸罪表示怀疑:2人共同在场强奸1女,有否可能构成轮奸?这些作案细节和判罚依据目前尚都含糊不清,结果却会同“牛语”草草公布出来,难怪网民们要揶揄之怀疑之了。

  “临时性+动词”的语法结构这两天红遍网络,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70码”之后,2009年度网络又一流行用语。该语法结构脱胎于“临时性强奸”这一“创新”司法用语,究竟是怎么回事?缘起是这样的: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其实并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喜欢找碴,大家只是怕官官相护的陋习屡教不改,司法包庇行政的悲哀再次上演。这些都不是没有先例,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锦绳”。犯罪嫌疑人公务员的敏感身份,注定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将要接受民意的监督,如果法院量刑的依据明确合理,倒也未尝不可接受。问题是“临时性”一词在以往庭审量刑中,从未有过这般“惊艳亮相”,现在突然创新,实在显得有些生硬、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

  社会的知识精英们又在玩弄术语,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开脱了。难道他们就不怕被舆论指责和嘲笑吗?类似“临时性强奸”的网络牛语频现,体现出的不仅是根深蒂固的“官高于民”的陈旧思想,还有久治不愈的“权大于法”的社会隐忧。试想如果飚车撞人的肇事者可以因为在学校里篮球打得好而被轻判,强奸犯可以念在是临时突发奇想而为之又被轻判,那么我们生活的城市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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