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犯罪的防治对策有以下几点:
1、完善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加强信用卡立法。近年来,全国人大和“两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期完善关于银行卡的系列法律法规。但到目前为止,整个银行卡产业的法律体系还没完全形成,我国信用卡适用的相关立法有待完善,信用卡使用及管理的相关立法存在诸多真空带,这些都给司法实践中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带来一定的局限。借鉴国外信用卡管理先进经验,加强金融交易立法,填补我国信用卡立法上的某些空白,同时完善我国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这是防范金融信用风险、有力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前提和根本,有关立法部门应抓紧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个人破产法》和《征信条例》等一系列关系到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基本性法律,并完善《刑法》的相关条文,规范银行卡使用中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增强技术手段,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管理体系。各发卡银行之间应进一步全面设立专门的信息交换平台,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各银行的ATM机及特约商户的POS机之间形成数据共享网络,对用虚假证明文件申领、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更以及具有恶意透支、拖延还款等不良记录人员的情况信息,实现全面共享,构建更为有效的防范预警平台。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内部管理能力。各发卡银行要通过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来切实预防信用卡违法犯罪的发生,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把信用卡业务列入常规审计中,经常性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同时建立 24小时动态监控网络。接受信用卡消费的商户、机构,要加强对刷卡消费的审核力度,注意比对签名或印鉴,在营业员、收银员中普及防范知识,及时将可疑对象、可疑情况上报管理部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严格规范信用卡发放工作。规范信用卡的发放工作,谨防无序发卡成为信用卡犯罪的诱因,是遏制信用卡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是要切实改变重数量不重质量的业绩观。二是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卡申领对象的资质审核。三是要严格规范信用卡的申领程序。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信用卡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窝案、串案。加强日常监控和惩治,必要时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公、检执法沟通和配合,增强打击信用卡犯罪执法合力,形成威慑效应。同时,以打击聚众赌博为切入点,查找其赌博资金的来源,了解是否存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立案查处并予以严惩,绝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放水养鱼”,以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地区社会稳定。
4、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较之其他犯罪,信用卡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犯罪目的具有牟利特点,一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二是行为主体具有年轻化、智能化特点,作为高智能犯罪的信用卡犯罪,其行为主体一般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三是侵害客体一般是金融秩序与金融关系,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亡后果,具有可恢复性特点;四是侵害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特定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具有多样化特点。信用卡犯罪案件完全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积极使用刑事和解机制,有如下积极作用:其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信用卡犯罪具有的经济性、可恢复性特点,可通过和解协议的切实履行,最大程度地挽回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地消减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其二,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信用卡犯罪主体具有的年轻化、智能化特点使刑事和解的社会回归功能尤为明显。其三,有利于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信用卡犯罪中的大多数案件社会利益特征并不明显,应在有所区别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考虑真正受犯罪影响的特定被害人的诉求,通过刑事和解,适当发挥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规范化指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与空间,促进双方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达到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和谐的目的。其四,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为前提,其处理在程序上更为简化,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责任归属,和解协议的接受和履行程度也相当高,司法成本得以压缩,有利于司法机关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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