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期间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节假日的问题。也就是说,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期。如计算上诉、抗诉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而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期。第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计算到期间届满时止,不能因为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间。
在诉讼期间的计算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致使当事人耽误了诉讼期间,而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对这种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期间耽误意思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当然,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当事人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耽误了诉讼期限,那么,就丧失了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上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致使期限耽误的,则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限顺延。申请顺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是遇到一些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台风等情况,交通断绝,所以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如果因病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因而耽误了期间。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造成当事人不能行使自己诉讼行为的障碍消除后的五日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以继续完成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当然,申请顺延,需要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如果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诉讼行为。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人民法院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果认为该申请确实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顺延计算。这种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限,而不是延长法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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