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办理行政申诉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