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已经一、二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市刑初字第3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对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王书金案时隔6年再开庭 “一案两凶”引关注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
●1995年4月27日经历一审和二审后,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抓获逃犯王书金。其坦白曾在河北省广平、石家庄等地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其中一起细节、地点等,与聂树斌奸杀康某案高度一致。至此,聂树斌案也被认为“一案两凶”。
●2005年3月16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媒体承诺,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机关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聂树斌一案,一个月内公布结果。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结果。
●2007年4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不公开审理了“王书金案”,但至今未判。
●2013年6月25日王书金案二审在邯郸中院开庭审理。
●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依法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2013年6月23日上午,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王书金案审理看点”: 1.2006年首次审判,法院何以对涉及聂树斌案的犯罪置之不理? 2.为何对王的审判延宕八年?程序责任如何追究? 3.检察机关如不追究康某被奸杀案,则必须对王的主动供认做充分证伪。 4.除非司法机关再次用确凿无疑之证据证明聂系强奸杀人犯,否则必须为聂树斌平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