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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3-8-28   来源:   编辑:
 

 【案情】
2008年6月,20多岁的马某与年龄相仿的少女沙某谈起了恋爱。这时,马某的父亲被查出患有肝癌,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苦于无钱给父亲治病,马某常在女友面前唉声叹气,问沙某可否帮她借点钱。沙某非常同情男友,但自己也没有办法帮助他,只是讲她父亲可能有钱,但是她父亲不可能借钱给他的。马某灵机一动,说:“你假装被人绑架,由我去向你父亲索要钱财,他应该会给吧?”单纯的沙某即答应了男友的提议。
    2008年8月底,马某开始用女友的手机打电话及发信息给沙父,称沙某在自己手上,要他汇120万元到沙某的账户上,否则就要找人轮奸并杀害他女儿。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沙某不忍心向父亲索要那么多钱,要马某把“赎金”降为3万元。最后,两人只收到沙父汇来的3000元,沙某自己要了1000元,余下的2000元给了马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先后将马某和沙某抓获。
    2009年2月12日,XX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而沙某被作不起诉处理。
 
【评析】
马某敲诈勒索所得3000元,数额只是较大。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作为其敲诈勒索数额标准。本案马某与沙某实际取得3000元,应以这3000元作为其犯罪数额。至于没有得逞的119.7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按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来作出认定,实行重复评价并处罚。对于敲诈勒索未得逞的119.7万元,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可作为一种犯罪情节给予酌情考虑。
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为马某与沙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为3000元,数额属于较大。对于敲诈勒索未得逞的119.7万元,在量刑时作为犯罪情节给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以马某犯敲诈勒索罪,根据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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