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同伙龙某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福盛酒店门前的两轮摩托车(价值2288元)盗走。次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搭乘龙某驾驶的盗窃得来的重庆嘉隆两轮摩托车窜到机场路27路公交车鲁山水泥厂站台边,由何某下车抢夺在站台上候车的被害人洪某的提包。由于洪某拉住提包不放,并向同伴李某呼救,被告人何某将洪素范拉倒在地。李某听到呼喊,即上前扯住何某,被何某用拳头打了两下脸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后何某甩开李某带上从洪某处抢得的一台三星牌手机(价值1104元),乘坐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件在审理时,控辩双方就何某的强行抢包行为是抢夺还是抢劫发生了争议。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夺他人财物,并在抢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何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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