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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减假保”滋生司法腐败——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1-19   来源:   编辑:
 

为了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防止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司法腐败,从今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展这项活动的初衷是什么,要取得什么预期效果?近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

逐个“过筛”2002年以来案件

记者:开展这个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如果把整个诉讼过程比喻成河的上游的话,刑罚的执行就是河的最下游。如果没有执行好,等于前功尽弃。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也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做好这项工作,对惩治、教育改造罪犯,使其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一些地方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必要的监督,有的不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有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些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罪犯存在着“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一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监督不力。这次专项活动,就是要清理纠正2002年以来违法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一步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点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专项活动的重点是,检查监狱、看守所2002年以来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法律手续是否齐备,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是否有效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要坚决纠正;发现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漏查、瞒报举报线索要追究责任

记者:就检察机关而言,这次专项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负责人:第一,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分管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监所检察部门领导、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主任和派驻检察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如果因为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检察人员以及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基层检察院每月25日应将进展情况和相关数字专报上一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于月底专报高检院监所厅。监所厅每月向全国通报情况;第三,高检院已向社会公布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各省级检察院也都设立举报电话,并在监管场所设立举报箱,受理相关举报。漏查、瞒报举报线索的,已经查实的要严肃处理;第四,要把专项检查活动和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活动,发现犯罪线索。此外,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情况,以取得支持。

记者:迄今为止,活动已经开展近一个月,各地落实情况如何?

负责人:目前来看,各地专项活动的开展都很顺利。各地检察、公安、司法三家均召开了会议,部署专项活动。辽宁、福建等检察机关主动向省政法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得到支持;一些省级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吉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甘肃等省级检察院还联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下发了通知;全国各省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已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违法保外就医举报突出

记者:高检院5月18日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后,群众举报情况如何,初步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负责人:群众举报情况相当踊跃。截至目前,我们已经收到不少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涉及违法保外就医的案件居多。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一些地方的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取贿赂,出具假证明、假材料,将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保出去,导致有的罪犯在社会上又重新犯罪,这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记者: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这个问题?

负责人: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严查司法腐败问题,涉及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相关制度。如1990年出台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疾病标准过于笼统,鉴定医院难以鉴别。而且1990年至今疾病种类增多,对疾病标准需要重新补充。应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修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发挥保证人、保证金的作用,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对保证人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有待建立长效机制

记者:专项检查活动目前已进入清理整顿阶段,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负责人: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的查处。对重大案件及高检院交办的案件,各省院要组织力量调查,并及时反馈情况;高检院将组织若干工作组分赴一些重点省市地区检查督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组织开展这一专项活动。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专项活动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情况,高检院将对各地开展情况不定期地汇总出情况专报,总结其中的规律,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记者:不可否认,专项检查活动对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可能老百姓会担心专项检查活动只是走过场,活动过后一切照旧。如何建立清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长效机制,防止边清理边违法的情况?

负责人:我们也考虑到这个问题,目前实行督办制,采取个案督办和派工作组督办的办法,深入基层进行检查,严防专项检查活动“走过场”。高检院近期将派工作组到重点地区进行检查。我们还准备结合专项检查,加强专题分析,摸索违法“减假保”问题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找准易发环节、多发部位以及检察监督工作中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注意把专项检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工作联席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检察官约见谈话制度等工作机制,修改完善一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加快驻所检察室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举措,加强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跟踪监督,有效防止和减少“减假保”问题的发生。

记者:据我了解,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高检院去年还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活动,今年3月又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简称“双加强、双保障”活动),目前这两项工作进展如何?

负责人:我们去年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活动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防止出现“边清理,边超期”现象的出现,我们正在研究建立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并且起草了《关于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将羁押工作规范化。“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也呈现出良好的开局。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如天津市检察院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在押人员财物管理规范”、“事故检查”、“权利告知”等十项检察制度;江苏省检察院提出了切实解决少数民警责任心不强、法纪观念淡薄等五个“切实解决”的问题;山东、福建等省明确要求驻所检察室要主动与看守所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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