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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1-19   来源:   编辑:
 
 22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它的最终通过,将使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更加完备,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

  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七个方面作了完善:
  噪声扰民或宠物扰邻都要受到处罚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除了警告罚款拘留又增加三种处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三种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对个人最高可罚5000对单位最高可罚10万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则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公安机关可采取强行驱散等强制措施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不再授权公安机关裁决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职能角度考虑,草案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可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细读长达113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文本,就会发现,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这无疑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引人注目的亮点。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上限为30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
  老人小孩孕妇将不用执行拘留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专家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应及时通知家属在执法程序上,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现行条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专家认为,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被处罚人可要求听证且不用承担听证费用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且不用承担听证的费用。这一规定赋予公民以相应的申辩权,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现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是该草案的一个着力点。为此,草案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15日以下的拘留处罚细分为三个档次草案还注意从源头上减少警察执法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关注立法操纵残疾少年乞讨难逃法律严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严重侵犯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惩治。因此,22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假破产真逃债将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对于这种假破产真逃债,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为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器产品、包装等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不仅要对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这种责任机制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生产、消费与废物处置责任割裂带来的问题。


  为此,22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靠贿赂当选的应宣布其当选无效修改后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过多时,如果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以威胁、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的,应宣布其当选无效。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更清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望同步进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不能同步进行。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22日提请审议。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则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将能够同步进行。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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