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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高额利差挪用公款299万 国家林业局一院长上诉被驳回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1-19   来源:   编辑:
 
为谋高额利差挪用公款299万 国家林业局一院长上诉被驳回
 
作者:朱云峰 谭晓峰  
    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郭天相挪用公款299万元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时任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简称西北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的郭天相(正厅级),为了给个人赚取高额利差,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决定给秦岭公司借款。被告人郭天相分别于1999年4月、7月将单位业务经费30万元、20万元借给秦岭公司,后于同年11月28日代表国家林业局西北院与秦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明私下约定实际履行年利息为18%,超出合同约定利息的8%利差归郭天相个人所有。
    1999年12月,被告人郭天相又擅自安排财务人员将单位基建经费100万元汇给秦岭公司,当天,郭天相与赵新明签订了年利息为8%的100万元借款合同。超出合同约定利息的10%利差仍归个人所有。
    2000年9月,被告人郭天相用国家林业局西北院事业经费担保,从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借款100万元给秦岭公司赵新明,约定利差6%归他个人所有。2001年9月,信息中心的100万元借款到期,秦岭公司无力偿还。郭天相安排财务人员将国家林业局西北院事业经费,分笔还给信息中心。
    另据查明,被告人郭天相分别于1999年12月28日、2000年11月6日、11日、14日从其掌控的西北片林业协作会费及“卫片资金”中提取或转账计49万元借给秦岭公司,郭天相个人打三张分别为10万元、24万元、15万元的借条。
    被告人郭天相共计挪用公款299万元,用于秦岭公司经营,除归还5万元外,尚余294万元至今不能归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郭天相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郭天相不服,提出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郭天相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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