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刑事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刑事律师 在线咨询 刑事贴吧  
  诉讼程序 - 罪名详解 - 强制措施 - 量刑情节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减刑假释 - 辩护匠艺 - 反腐档案  
    北京特邀刑事辩护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
·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李刚儿子案受害人律师遭黑
· 河南高院:赵作海受刑讯后
· 用假身份证 疯狂网购构成
· 刑事诉讼法重要办案期限
·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田文昌:刑事辩护不能放纵非法证据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3-17   来源:   编辑:
 
 1月8日,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死刑案件的复核中,因为程序问题的错误,导致DNA鉴定等证据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的不是一起两起,但律师却没有发现一起。

  张军的这段话可谓击中刑事辩护的要害,让我们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感到惭愧。由于刑诉法证据规则的缺失,多年来,我国刑事辩护活动一直停留在以实体法内容为重心的层面上,与法治发达国家的辩护方式形成很大差别。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刑事辩护转向抗辩式庭审方式后,却未能制定出明确的证据规则,加上证人出庭问题没有解决,程序性辩护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推进,甚至日益受到冷落。

  因此,我国的刑事辩护方式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几乎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这种严重忽略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应当说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缺失。毋庸置疑,缺乏程序性内容的辩护就不是完整的辩护。这也是产生诸多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规定了相对具体的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也第一次使得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成为庭审活动的一个必经程序,从而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奠定了基础。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种契机或许会成为注重甚至转向程序性辩护的起点。

  程序性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从单纯重视实体辩护转向以程序辩护为主,是法治社会走向成熟化的必然趋势,辩护律师只有顺应这种趋势才能进行有效辩护。所以,律师应当以这两个规则的实施为契机,并以此为武器和动力,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的作用,敢于对抗,绝不放过一个程序违法的证据。

  由于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和环境限制,一些律师未能对程序性辩护引起足够重视,或者一时找不到方向和突破口。因为在程序公正被忽视的情况下,加之我国实体法条文表述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已经习惯于在实体内容上寻找辩论点,甚至更重视法理上的论证而不屑于去寻找证据中的瑕疵。这种状况已经降低了一些律师对程序性辩护的信心和敏感度,甚至漠视程序违法问题,弱化了程序性辩护的价值。

  为此,我们应当更加深刻体会两个规则的重要意义,并正确解读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以增强刑辩律师的业务能力。

  应当明确的是,程序性辩护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取得辩护成功的需求,而是律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履行的必要义务。作为法官的助手,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只有充分质疑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才能为法官创造兼听则明的基础,便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法官已经发现了证据瑕疵,而律师却没有就此提出质疑,无疑就是律师的失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毫无疑问,这是律师的悲哀!

  不可否认,对于两个规则的贯彻实施,目前仍然障碍重重,许多时候是以走过场的形式应付了事,任凭律师奋力坚持仍无济于事,甚至有律师因此而受到威胁、报复。但正如一切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的境遇一样,没有代价就没有进步!如果说两个规则的出台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那么,只有通过律师的努力才能使这个原则付诸实施。这正是律师在建构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上一条: ·刑事辩护“三难”为何变“十难”
下一条: ·第四届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