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取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救人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局。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师法》进行修订,赋予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决定抢救病人的权利,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赋予医生“自主救人”权,无疑这是好事,但赋予医生“自主救人”权后要给医生免责,就实在没什么道理了。
患者的生命当然高于一切。关键的问题根本不是要不要赋予医生充分“自主救人”权,而是由谁来鉴定医生所做的选择是否合理?有没有医疗过错?如果有一个公正独立的鉴定机构,患者和家属不用担心医院不能尽责地去动手术,医生也不用担心手术失败后患者家属胡搅蛮缠。
但是,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离独立和公正尚有距离。各级医学会的专家与医院或卫生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与医疗鉴定利益攸关的卫生部门和医院当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鉴定缺乏透明,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否则的话,即使修改了《医师法》,医生有了紧急情况下充分的处置权,后面的医患纠纷也只会有增无减??毕竟,谁也不敢保证手术都能成功,都不会出错,而在患者和家属认定医疗鉴定屁股坐在医院一方的时候,医院往往有理也说不清。
因此,比赋予医生“自主救人”权更紧迫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体系的全面变革,让鉴定机构彻底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在这方面,司法鉴定前置和推进民间团体独立鉴定都是不错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