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3月11日报道,在无法取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吧,有违职业道德;当机立断,却又有违法律程序。有感于医生在危急情况下救人的两难困局,全国政协委员、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师法》进行修订,赋予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决定抢救病人的权利,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绝签字而不幸死亡一事,曾经引起了全社会旷日持久的关注,这场悲剧的核心争议之一就是:医生在职业道德和“手术需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法规之间,该做出什么选择?当时就有很多有识之士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医生充分的“自主救人”权。此次,林绍彬委员将这一问题再次提出,无疑有助于尽快破解这一医患难题,这是好事。但林绍彬委员提到,赋予医生“自主救人”权后要给医生免责,就实在没什么道理了。
患者的生命当然高于一切,从法律法规上给医生“自主救人”松绑也合情合理,但这并不代表医生就可以免责。事实上,在紧急情况面前,作为专业人员的医生本身就应该承担更多义务???连你医生都不敢下决心要不要冒着风险动手术,你叫患者或患者家属怎么下决心?其实关键的问题根本不是要不要赋予医生充分“自主救人”权,而是由谁来鉴定医生所做的选择是否合理,以及之后有没有医疗过错。如果有一个公正独立的鉴定机构,患者和家属不用担心医院别有用心地去动手术,不用担心医院出错之后拒不承认,医生也自然就不用担心患者家属胡搅蛮缠。
但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很难让人放心??各级医学会的专家与医院或卫生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鉴定过程的不透明更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与患者的疑虑。与医疗鉴定利益攸关的卫生部门和医院当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的话,即使修改了《医师法》,医生有了紧急情况下充分的处置权,后面的医患纠纷也只会有增无减???毕竟,谁也不敢保证手术都能成功,都不会出错,而在患者和家属认定医疗鉴定屁股坐在医院一方的时候,医院往往有理也说不清。
因此,比赋予医生“自主救人”权更紧迫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体系的全面变革,让鉴定机构彻底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如此,医患双方的后顾之忧才能一齐解除,医生治病救人才能回归到原有的正常轨道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