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和决定]: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于,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井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说明]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点:
1.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或大众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传煽动的行动。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蛊惑、煽动群众的手段,来分裂国家。
二、只要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