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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困惑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20   来源:   编辑: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从策略到技巧等方面的疑问。大致说来,除了个别的腐败派律师,好的辩护在现实中越来越呈现出两种逐渐清晰的派别,那就是技术派和艺术派。

  艺术派与技术派的概念,最早由媒体人沈亚川先生于2008年提出。当时他有感于一些律师的辩护方式颇似行为艺术,每一步操作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媒体则紧紧跟随,甚至亦步亦趋。他们试图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帮助赢得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得到其他较好结果。这一类风格被归为艺术派。

  另外一些知名律师的辩护,则多注重在技术和细节方面提出质疑,将辩护主要看成是一种阳春白雪的职业。他们会在法庭上喋喋不休地讨论证据、事实,熟练地使用晦涩的术语解释简单的问题,不擅长甚至不屑于向媒体解释,不愿意变成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类风格则是典型的技术派。

  随着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却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司法环境的影响致使两种辩护方式都有走入困境的趋势,尤其是在所谓大要案及某些敏感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先从最近承办的两起案件说起。

  某地一个副市长涉嫌受贿的案子,接受委托的时候,已经快开庭了。我去见当事人,他向我展示了自己遭到严重刑讯逼供的状况,包括身上的伤痕和描述的细节,这些东西是编不出来的。完了他跟我说:“张律师,我就是现在给你讲一讲,开庭时不要提这个。”我问他,为什么不提?因为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开庭法官就会问有没有受过刑讯逼供的问题。他说:“我也是老政法了,我知道讲这个没用的,而且他们和我讲过,只要在法庭上不提这个事,我的刑期会很轻,缓刑都有可能。”

  这对我来讲是非常纠结的事情。坦率地说,我不相信类似承诺。但是因为他的坚持,出于尊重当事人的考虑,我把庭审的重点放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为他作了罪轻辩护。最终,他被判处11年徒刑。也就是说,对方拿到了你当庭认罪的信息,你又帮对方解决了非法办案这样一个很大的顾虑,它就干脆作出一个毫无顾忌的判决。这显然是技术派辩护失败的一个例证。

  与此不同的是另一件上诉案,虽然只是一个小案子,但是因为我觉得一审判决很荒唐,所以接手了二审。案子是这样的:两个人做生意时产生了纠纷,其中一个用西瓜刀砍另一个人的车,另一个则开车撞了他(砍和撞的先后顺序有争议,无明确证据),被撞的人轻伤。侦查一直按故意伤害的脉络进行,起诉和判决却改为故意杀人罪,最终判了五年徒刑。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二审辩护的重点。在大约半小时的辩论中,几乎都是我在慷慨陈词,从事实、证据到逻辑的不同角度分析,为什么故意杀人的判决从法理上讲不对,从犯罪构成上讲不对,从判例上说也不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根本无法反驳,法庭辩论成了我一个人的舞台。但我在庭后仍然和当事人家属说,案子很可能会维持原判。为什么?因为刑事辩护已经被边缘化,随便你说什么,反正没用。

  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家属就只好给法官打电话说:这个案子如果你们维持原判,我就在你们法院门口自杀。本来,类似的威胁法官听得多了,他不会怕。但是可能法官去问了一下一审法院,得知这个人确实曾经在一审宣判时割过脉。就这样,没过半个小时,法官打电话问:“张律师,这个案子你们能接受的底线是什么?”

  办理的案子越多,越不知道该怎么样去辩护,该怎么样当好律师。是艺术派那种?——比方说,一接案子就发微博,在第一时间跟媒体和舆论互动,因为这时候最容易形成气场,警方不可能跟你一对一地辩论,虚实有度全是你在把握,很容易制造新闻事件,给有关部门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一旦民众的情绪被激发出来,就构成一种力量。当对手妥协时,你的当事人就可能得到一个相对较好而成本又低的结果。

  当然也不尽然,假如有关方面一开始就执意要摆平你的案子,激进的方式甚至可能带来更加糟糕的后果,当事人被判得更重。到最后,互联网上只记住了律师,没记住当事人。

  到底该怎么办?是不是一个案子可以让艺术派风格的律师先上,不行了再换技术派风格的律师?技术派律师的优势是帮助当事人同有关部门讨价还价,先替对方着想,再谋求从轻发落的机会。但是大家知道,律师都是一些有独立个性的个体,而且对一个案子的总结又只能在结束之后进行,在案子进行过程中,事情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演变,殊难预料。所以,上面的设想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真正的困惑在于,无论艺术派的辩护还是技术派的辩护,其实都与事实和证据没有直接关系,更对促进法治无益。在一个案子判与不判、判重判轻主要取决于领导批示而不是证据和法律的时代,技术派和艺术派都不过是扭曲环境之下的奇技淫巧。律师这个职业的基本准则在哪里?职业伦理是什么?刑事辩护有没有规律性?诸种问题非常令人困惑。

  我的结论是,在中国做刑事辩护律师,现在是一个非常非常艰难的时期,由于缺乏基本的准则和规律,我们只能在个案当中,一方面争取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争取维护法律残存的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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