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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三难”为何变“十难”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20   来源:   编辑:
 
 辩护意见采纳难成为制约刑辩发展主要瓶颈

  刑事辩护有多难?这个问题的答案如今也在不断被刷新,已从过去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演变成了“五难”甚至“十难”

  辩护意见采纳难是最为核心的风险,它不仅能够终结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信心,还会终结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信心

  有关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律师的主动代理率呈下滑趋势。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刑事辩护风险大、辩护难。

  刑事辩护有多难?这个问题的答案如今也在不断被刷新,已从过去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演变成了“五难”甚至“十难”。

  被新总结出的“七难”包括:取保候审难、证人出庭难、二审开庭难、无罪辩护难、死刑复核难、废除刑法第306条难、想证明非法取证难。

  而在这新“七难”中,无罪辩护难或将成为律师刑事辩护最难跨越的一道障碍,其核心则是律师无罪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曝光后,人们发现,这些案件的辩护律师当初都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但很显然,他们的辩护意见都没有被采纳。

  律师认为,与参与程序难相比,辩护意见采纳难是最为核心的风险,它不仅能够终结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信心,还会终结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信心,这对一个国家刑事领域法治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刑事辩护变身“十大难”

  2008年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实施,这部规定凭“三证”就可以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的“超前”律师法,曾被寄予了厚望———或可破解刑事辩护的“三难”问题。

  两年之后,人们发现,有些地方确实有了突破,但总体上并未有太大的改观。

  从实践来看,不仅原来的老“三难”问题没有得到破解,其他辩护难问题也日渐凸显。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在不久前举办的“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第一次将刑事辩护难归纳成了“十难”。

  除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之外,其他新“七难”表现为:取保候审难、证人出庭难、二审开庭难、无罪辩护难、死刑复核难、废除刑法第306条难、想证明非法取证难。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每一项工作都可能遭遇艰难。许兰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新“七难”日渐成为制约中国刑事辩护发展的新瓶颈。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审理、死刑复核律师难以有效参与、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这些都将直接导致律师无法进行充分的辩护。

  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律师靳学孔也持同样的观点。

  靳学孔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律师要求证人出庭,主要原因往往是该证人能够证明无罪的事实,或者可能改变以前有罪的证言。但司法机关在先入为主、预断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一切有可能改变其预断或者给其判决有罪制造障碍的因素,特别是关键证人的出庭,都会被极力限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简便易行、工作量小,致使二审不开庭审理成为了常态,开庭审理成了例外。

  “实践中,无论控辩双方对事实的争议和分歧有多大,有多少事实和证据需要在二审中进一步调查,只要法官认为可以维持原判,律师要求开庭审理的意见很难被采纳。”靳学孔表示,二审中,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视争取到开庭审理为一个重大的阶段性成功,由此可见二审开庭审理的难度。“如果大量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势必导致二审流于形式,二审监督一审的功能难以发挥,被告人没有得到保障的权益无法救济”。

  而目前,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只能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约法官面谈辩护意见(不是每个案件律师都能够约见到法官),律师不能会见被告人、不能阅卷。许兰亭指出,如果律师没有在死刑复核之前的程序中为被告人辩护,直接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律师将没有任何渠道了解案件事实,谈何辩护?

  此外,在刑事辩护当中,想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骗供、诱供也很难。

  不少律师反映,现实中刑讯逼供很难被司法机关认定,与刑讯逼供有直接关系的非法证据当然也无法认定和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虽然有不少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非法证据被认定的几乎没有。

辩护意见采纳难成瓶颈

  在靳学孔看来,不管刑事辩护难被总结为“三难”还是“十难”,目前最核心的辩护难应属辩护意见采纳难,而无罪辩护难应该属于辩护意见采纳难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部分。

  靳学孔指出,如果说辩护意见采纳难是实体方面的风险,其他辩护难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证人出庭难等都可以视为程序方面的风险。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要求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审理、参与死刑复核、排除非法证据,这些都是辩护的手段,辩护意见被采纳则是最终的目的。

  “应当采纳的辩护意见如果不被采纳,律师和当事人都会对刑事辩护失去信心,律师将不愿或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当事人将不愿委托律师,这对刑事辩护的影响是全局的、长远的。”靳学孔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辩护意见采纳难或将成为制约中国刑事辩护发展的最主要瓶颈。

  辩护意见采纳难的最主要原因,靳学孔总结了几个方面:长期的重打击、轻保护和重指控、轻辩护的诉讼价值取向;错案判断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阅历、经验等。

  诉讼价值取向不同,对同一个问题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和评价结论。当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甚至社会公众都偏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辩护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律师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成为了律师刑事辩护最难跨越的一道障碍。

  靳学孔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较单一,侦查终结、起诉、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被起诉的被告人被以后的程序认定为无罪,起诉就是错诉;虽然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证明标准较低,但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被告人,一旦被以后的程序认定无罪,刑事拘留和逮捕就会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错拘错捕。

  错案被认定以后,办案人员的业绩、评价、升迁甚至办案单位的形象和威信等都可能受到影响。这样一来,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很难落实,律师的无罪辩护很难成功。因为法院如果判决无罪,不仅要承受来自被害人的压力、社会公众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压力。

  有关材料显示,全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多年来很少突破千分之二。也就是说,一个法院,可能一年之内,一件无罪的案件都没有。从媒体的报道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总结看,有些法院多年没有出现过一个无罪案件,一个法官数年办的数百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是无罪案件,因此,这样的法院和法官成为了先进的典型。

  一名刑辩律师表示,从无罪率可以间接折射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现状。如果辩护没有任何效果,再充分的程序参与还有什么意义?如果辩护没有效果,哪个当事人还愿意委托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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