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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鉴定寻找出路——司法鉴定的诉讼化读后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19   来源:   编辑:
 
 司法鉴定是理论界、实务界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李玉华、杨军生两位博士的新作《司法鉴定的诉讼化》,是一部尚不多见的系统阐述司法鉴定的诉讼化这一重大课题的专著,读后颇有一股求实创新的学术清风扑面而来的感觉。

     思路清新,创见性强。该书分概论、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司法鉴定的诉讼化三个部分,从诉讼的角度系统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司法鉴定诉讼化的改革路径。作者明确提出了司法鉴定要素的概念,对司法鉴定的主体、客体、过程和鉴定结论等要素作了详细解析;提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化、市场化、标准化,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公开等重要、新颖观点并设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学术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参考指导价值。

  

     语言朴实,可读性强。该书理论和实践、学术与应用相结合,作者注重了文风、语言与撰写风格的平民化,使许多枯燥、深奥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变得通俗易懂,实为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该书在深入剖析我国司法鉴定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出路——司法鉴定的诉讼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方向应当是中立化、市场化、标准化。建立完全独立于国家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大势所趋,这个过程应当逐步完成。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不应有行政级别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应当靠市场的需要进行调节。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管理的标准化来避免市场化的负面影响,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为此应当引入ISO/IEC17025国际标准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和规则。对于已经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行定期的、连续的评估,保证其总是符合标准,从而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

  

     二、实现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从而保障鉴定人的专业化。其二,鉴定人应当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最好的办法是将有关诉讼法和证据法等法律知识作为必考的内容,在定期的培训中也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其三,进一步明确完善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四,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鉴定人的责任应当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

  

     三、司法鉴定当事人的诉讼化——充分参与。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对启动司法鉴定的参与。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应当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以附理由的裁定或决定的形式决定对申请采纳与否,并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应当完善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第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参与。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有权了解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鉴定之前当事人有权知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必要信息;司法鉴定进行时当事人有在场权;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第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定的参与。法律应当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质证。当事人可以聘请鉴定辅助人帮助其实现上述权利。

  

     四、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化——充分公开。应当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首先,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包括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司法鉴定的公开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尊重社会的风俗习惯。其次,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的保障。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文书进行质量抽查;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与法院建立联系,了解鉴定文书被采纳的情况;公民可以对鉴定文书的质量进行投诉;建立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再次,对司法鉴定结论采纳的公开。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法官对鉴定结论采纳与否及其理由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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