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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职责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10   来源:   编辑: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最高院立案庭 职责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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