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
|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10 来源: 编辑: |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管辖与立案、侦查、审判等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
1.区别在于,管辖是在开始诉讼程序之前对司法机关受理或最初审判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进行的确定,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则是司法机关开始刑事诉讼、调查证据、查核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方式、程序和活动。
2.其联系是:一方面,管辖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必须融合于立案等程序和活动中,才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管辖制度又是合法启动立案、侦查或第一审程序的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相应诉讼活动的运行效率。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不过,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合而为一,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1)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性;(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有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