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珩琪在担任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逾1.96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逾1.91亿元案发前未归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珩琪在双规期间,通过看管他的两名保安向外界传递数张纸条:让家人将融资协议等物品藏匿起来,并提醒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注意言辞。特别是面对检察机关的问话时一定要问一句答一句,多一句话都别说。
为了收买保安,他还给保安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告诉了保安自己朋友的电话号码,说只要打通这个电话,对方就会给你打钱。
这两名保安贪财,冒险为孙珩琪传递了两次纸条。为此,孙珩琪的朋友给了他们1000元钱,两人平分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