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王女士来电咨询:
2009年4月份的一天,我侄女的同学张某在第二节下课时,发现新买的手机不见了。第三节上课时,班主任让班长逐个地搜同学的身,被搜身后走出教室,再搜查每个学生的书包。班长发现张某丢失的手机在我侄女的书包里,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狠狠地批评了我侄女,我侄女不堪其辱,离校出走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是朱某偷的。请问,老师和班长的做法合法吗?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延立勋解答: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司法人员(如公、检、法工作人员等),其他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他人进行搜查。即使公、检、法工作人员也只能在履行公务时才能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按法定程序进行。老师没有侦查权,无权搜查,也无权指使学生进行搜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班主任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搜查罪。另外,老师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老师错误认定你侄女是小偷,并当众批评导致其离校出走一个多月,属于情节严重。作为老师,应当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老师指使班长搜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