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9年9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共查处科级以下的“小官员”贪贿犯罪案24件。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权力不小”,大多位居管人、管财、管物的关键岗位,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令人震惊。“小官员”贪贿犯罪特点如下: 恣意弄权,手段多样。“小官员”虽不担任领导职务,但岗位地位特殊,不少人利用手中权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该县查处的“小官员”中,有行政执法人员、国企管理干部,也有“关键岗位”的小科员、掌管财物的“实权派”。行业不同,职责各异,实施贪贿犯罪的手段“各显神通”。在查处的24件案件中,贪污1件,受贿12件,挪用公款6件,其余均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多种罪名交织在一起。如该县姚集粮管所所长丁宗亚因犯上述三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抱团成伙,共同犯罪。随着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小官员”通过一己之力获取非法利益越来越困难,一些人便走上相互勾结、集体腐败的犯罪道路,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如该院近期查办的县规划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犯罪嫌疑人均系规划部门中层干部,他们彼此达成“默契”,利用手中权力,相互“拉皮条”介绍贿赂、斡旋受贿,县规划局直属管理所就有4人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小官大贪,铤而走险。“小官员”实施贪贿犯罪往往会有“大作为”,一些不起眼的“小官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违法,其危害并不亚于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而一些偏远乡镇及政府部门的“小、散、远”机构时常爆出惊人大案。该院就查办了睢宁“盛达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经理仝哲峰受贿51万元、姚集粮管所会计王娟贪污46万元等案件。
与民争利,影响恶劣。“小官员”贪污贿赂犯罪就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如在睢宁县检察院查办的县规划系统受贿犯罪窝串案中,虽然单笔受贿数额较小,但受贿次数多、“少吃多餐”,每人收受贿赂均达数十次之多,其结果是导致城市违章建筑泛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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