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京华时报)
又是一个涉及程序公正的问题,笔者当年在办理黄金高案件的时候,就曾碰到过类似的问题。《财经》杂志报道该案之后,季卫东、陈瑞华等教授都曾撰文评论,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会因不公正的程序而蒙羞,而同样的情景,3年之后又再次上演。作为当时被采访的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现在坐在审讯室里,高高在上。作为采访的主体,当时盛气凌人的女记者,现在成了被审讯的对象。回想起当时检察官打给女记者的电话:“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我真的佩服中国的检察官,他们说到做到,而且,真的能做到!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程序合法并不等于程序公正。关于回避,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的回避,而没有规定办案单位的回避,理论上讲,只要杏花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是女记者当时采访的对象,就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然而,符合规定,就能体现公正吗?我们都知道,只要案件还由杏花岭检察院来侦办,就很难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处理。办案的检察官虽然可能不是当时的被采访对象,但是,如果当时被记者采访、非难的是他的同事,甚至上级,我们很难想象他还能秉持一个客观公正的心态来办理这个案件。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说程序不公的案件实体就绝对错误。但是,程序的不公会导致人们对实体正确性的猜疑,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会导致整个社会法制的危机,那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事情!远在地球另一面的美国,在审理辛普森杀妻案时,大家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陪审团却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决定,为什么?就是因为警方在办理这个案件时为了加强证据的充分性,画蛇添足地在辛普森家里放了一个滴有被害人血液的手套。就是这个手套,最终导致控方在这个案件中彻底地败诉。在一碗面条中,我只需要发现一只臭虫,就证明这碗面条是不能吃的,而不需要我将整碗面条吃完,再告诉你这碗面条里面一共有几只臭虫!通过一个不公正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从一开始,人们就对结果的公正性持有怀疑,而无需等待案件结果出来再进行进一步评判。
杏花岭检察院通过最高检察院的“逐级指定”获得案件管辖权,对于案件进行侦查,在法律上是无可厚非的,其实,即使他们不通过最高检察院指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在法律上也是无可指责的,只要不由当初接受采访的检察官本人办理,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回避”的底限。但是,我还是要说但是,准确并不等于正确,合法也不代表公正。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期待能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所谓公正,是要经得起公众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要获得这样的公正,程序公正是第一位的,而要程序公正,请先从案件管辖做起!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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