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甲妻不知去向,甲与其兄乙酒后到派出所报案,与值班民警丙发生冲突扭打,致丙轻微伤,并致使丙正在看守的违法嫌疑人丁趁乱逃脱。县公安局经过11天调查,在第三次询问笔录后,决定对甲乙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处罚前,县公安局向甲乙进行了告知,并制作了告知笔录,甲乙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后,提出要申辩。因甲乙的陈述申辩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答复。约1个多小时后,县公安局以甲乙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决定对甲乙分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九天、八天,并向甲乙分别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甲乙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违法,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告知,但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送达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之间的时限,具体的时限由公安机关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罚的种类而决定。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未明确规定处罚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处罚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前提条件是公安机关应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已经完全行使了自己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也异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之后,给当事人一定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比如工商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为3天。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规定较长的告知时间是因为既可以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影响不大。而行政治安拘留案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的时效性要求比较高,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时间间隔为3天的规定。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收集的确凿证据面前,无可狡辩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选择逃避处罚的执行,而治安案件有别于刑事案件,一旦当事人选择逃避执行,依目前的条件,公安机关将对于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极大的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罚前,已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向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告知,之后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告知和处罚作出的时间仅仅间隔1个小时,但在这期间,足以够当事人完全行使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仅仅以告知和作出处罚仅1个小时为依据就推定公安机关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从而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这种做法不妥。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