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以及与其他单位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为了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根本任务,自觉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切实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着力防止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增强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案件质量。要着力监督和纠正刑事案件立案环节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诉讼监督,不断改进监督方法,依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针对在审查案件和受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申诉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形,综合运用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手段,加强对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诉讼监督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强化依法接受监督制约意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质量,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能力;对检察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检务督察,加强对直接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接受、配合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书面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意见、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处理情况,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三十日以内予以书面说明;对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借阅、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全省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撤案等执法活动,看守所和监狱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的变更情况,劳教所对监管人员的监管变更情况,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接受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为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现同步动态监督。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对于出于保密需要不宜提供详细侦查措施的,应提供概要说明;检察机关要注重开展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送达各类裁判文书,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操作规范;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范围和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答复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六、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司法或者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派驻监狱、看守所等检察机构的基础建设纳入基础建设总体规划,切实解决检察机关的装备、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诉讼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形成诉讼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帮助人民检察院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