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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制造“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被诉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黑嘴”汪建中制造“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被诉
  曾名噪一时的股市“黑嘴”(财经术语,指利用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身份欺骗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股评人)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将于10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据悉,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黑嘴”,汪建中应算第一人,此案也被业界称为“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开庭前一天,办案检察官陆昊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揭开了汪建中操纵股市、愚弄股民、非法获利上亿元的内幕。

九年炒成“千万富翁”
  早在十多年前,汪建中就开始涉足股市了。1989年,他大学毕业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当信贷员。4年后,他考入中国国航,工作之余,开始炒股。 

  在赚钱的同时,汪建中发现,股市中一些散户存在盲目投资等弱点。“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有限,看到报纸、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后,很难加以有效分析。”想到自己也有过做散户的经历,他便萌发了开公司服务小股民的想法。“让他们真正懂得股市、得到收益,而不是纯粹以投机性或赌博的心态参与市场。”案发后,汪建中向办案检察官讲起自己创办公司的初衷时这样说到。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首放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他以自己名义投入了80万元,另外20%的股份则在他妻子(现已离婚)名下。 

  2002年初,汪建中已在股市中积累起千万资产,于是他决定将公司做大,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但他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 

  办案检察官陆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首放公司于2001年成立,到2003年前后获得了证监会认定的咨询资质,前期的业务做得比较规范。当时,首放公司一方面在网络上发布内部撰写的“掘金报告”(即该公司的股评),另一方面通过招收会员、提供咨询的方式正常经营。但是,后来因为政策的变化,招收会员的业务被叫停了。作为咨询机构,首放公司的主要业务,变成了“对外发布信息分析报告”。 

“金手指”巧施障眼法 
  正是在2003年前后公司获得咨询资质后,汪建中开始频频在媒体上亮相。当时的他,不仅是国内某知名电视台的证券类栏目特约嘉宾,还同时写书传播炒股实战技法,逐步扩大作为股评人的影响力。 

  在2003年证券市场最低迷之际,汪建中“点股成金”的本事却已达到高峰。每周一上午股市开盘,股民们就会发现,首放公司于上周五推荐的股票,在沪深两市的千余家股票中,总是位居涨幅排行榜前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首放公司推荐的股票几乎是周周上榜。而交大博通、工大首创、金牛实业等个股,也相继成为汪建中推荐的“金股”。一时间,“黑嘴”汪建中名声大噪,成为不少散户心目中的“股神”。而此时,汪建中的资产也已经达到了上亿元。 

  汪建中自己并不知道,他的敛财行为已渐渐引起证监部门“关注”。据检察官介绍,证监会有一套警示系统,专门监测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2008年,证监会在发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后,对他进行了调查,去他的公司摸底,搜集他发表过的股市信息。“前期取证的工作量非常大,基本上属于大海捞针。汪建中天天发布‘掘金报告’,信息量很大,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则先要把汪推荐过的文章进行分类,再观察他的推荐行为是否对股票产生了影响。”检察官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证监会的调查终于揭开了“金手指”汪建中荐股的黑幕。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所谓的“点股成金”,只不过是汪建中利用首放公司及其个人的影响力,通过“先行买入、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的手法操纵市场,从中非法获利。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股票涨一分我都赚钱” 
  2009年12月1日,汪建中案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放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他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检察机关提审时,汪建中进一步交代了自己“点股成金”的真相:“在每天收市前,我买入首放公司准备在第二天推荐给公众的股票,第二个交易日把它卖掉,绝大部分都是在次日上午10点到11点把前一天买的股票全部卖出。” 

  汪建中还交代:“不管股票是涨是跌我都买,还因为营业部给我定的手续费特别低。对于一般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是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但我多年来交易量大且喜欢做短线,所以营业部收取我的手续费是万分之六。这么算来,股票涨一分钱我都赚钱。也就是说,别人赔钱的时候,由于我的交易量大、手续费低,所以我还是能够赚钱的。这是我做多年短线的主要收入之一,尤其是在行情平淡的时候。” 

  如今,曾经的“股神”走下了神坛,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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