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拘留的制度改良。1、 羁押机构与侦查机构分离
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羁押由专门的羁押机构来执行,讯问要在羁押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羁押同就侦查分离,羁押期限并不是侦查的附属品,在合法的羁押期限到达时,羁押机构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无须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2、 确立司法令状制度
原则上,没有司法令状不得开展侦查行为。对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行为,更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不能由负有追诉职能的机构任意行使。法院签发拘留证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3、 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是以竟然成为了对超期羁押的制度保障
五、本次清理超期羁押的行为,应该说是深得民心,希望“阳光羁押”离我们更近,法治离我们更近。
对拘留的制度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