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但是,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且,适用逮捕措施时,侦查活动尚未结束,且往往是刚刚开始,因此适用逮捕的证明要求不宜过高。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诉法将逮捕的证明要求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1)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中,只要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证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实”的要求,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涉案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2.关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 “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关于“有证据证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观点有:(1)有人认为,有一个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达到逮捕的证明要求。这种意见是不可取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但要保证证据质的要求,没有一定量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没有数个证据的互相印证,很难说某一个证据是确实的。(2)有人认为,只要刑诉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明要求。这种意见是片面的。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划分的,本身并不表明证明力的大小。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3)有人认为,有证据证明,就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这种观点虽然把证据的质和量统一了起来,但是证据确实、充分是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证明要求。在审查逮捕中,不解决定罪量刑问题,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