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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四次碾童”暗藏肇事潜规则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9-17   来源:   编辑:
 

  去年一系列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发生,让人们对车轮下生命的惨烈记忆犹新。有很长一段时间,民间要求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呼声此起彼伏。而有关醉驾、飙车酿就的恶性交通事故判罚,也曾在坊间激起巨大的争议。或正基于公众对公共交通安全强烈诉求的现实,就在上个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正式将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醉驾、飙车等行为入罪。

  交通肇事之害,从民间反应之激烈及刑法入罪之重可见端倪。无论是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还是杭州的“70码飙车案”,其中的伤害绝不止是几个家庭的悲剧那么简单。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下,人们从这些典型交通事故中,更可窥见自己身处的公共交通安全现实。而在醉驾、飙车之后,又一起严重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交通肇事手法,或正暗藏杀机。

  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玩耍时遭一辆宝马X6撞倒,该车随后三次碾轧男童致其死亡。录像显示,司机在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宝马司机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男童亲属怀疑司机属故意杀人,警方称司机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9月13日《扬子晚报》)

        相关阅读:宝马碾童案不能偏袒成交通肇事

                          “宝马碾童案"司机 涉过失致人死亡

 

  又是一幕交通肇事酿造的杀人惨剧。与以往醉驾、飙车等肇事手段略为不同的是,此次“宝马四次碾童”案背后,四次碾轧男童的司机是否从主观行为上“涉嫌故意杀人”;整个交通肇事过程是否已经碰触公共道德乃至更为严格的法律底线;在“司机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的情境下,司机反复碾轧男童这一行为是否暗藏“碾伤不如碾死”的交通肇事潜规则,也在坊间激起了巨大争议。

  抛开宝马、男童、四次碾轧……这些能强烈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字眼暂且不说,仅是细抠整个交通肇事细节,司机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杀人就存在很多疑点。比如,在司机“并不是酒驾”,且“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的情境下,不存在看不清车后物体的肇事司机,何以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进行操作,而是将车后的男童撞倒在地后反复碾轧?再比如,当司机第一次将男童轧到车底后,就应该下车检查究竟轧到什么异物,但何以司机却只是稍微停顿后便进行了二次碾轧?在男童总共被碾轧四次后,司机下车观察到了血泊中的男童,却何以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径直离开现场?这些疑问都让我们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这起交通肇事背后可能存在的主观故意性。诚如男童的父亲所言,四次碾轧男童的司机很可能存在“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

  这样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一直以来,“碾伤不如碾死”这一交通肇事的潜规则就在民间流传。这一冷血规则的逻辑正在于:倘若只是将人碾伤,肇事司机将承受一辈子的赔偿负担;而若是将人碾死,那么司机只需要负担一次性的赔偿及刑罚。正是基于这样的潜规则逻辑,一些本只是将人撞伤撞残的司机,事后却不惜触犯法律及道德的底线,反复将人碾轧致死。

  从这个角度来说,交通肇事中“碾伤不如碾死”这一潜规则之恶,远甚于单纯的酒驾及飙车。因为它触犯的不仅是公共交通安全,更有违背公共道德、无视生命人伦、法律底线之恶。而倘若任由这样的潜规则盛行,那么任何遭遇轻微车祸的人们,都可能最终遭遇失去生命之重。

  此前,孙伟铭醉驾案就曾在舆论挞伐下以“危害公共安全”入罪,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曾为酒驾、醉驾等交通肇事行为,树立了判例标本及警示价值。而倘若“碾伤不如碾死”这一潜规则之后,仍缺乏相应的法律判罚支撑,而只是以单纯的交通肇事罪判罚,那么这种恶性示范最终对公共交通安全、生命伦理及公共道德造成的伤害,将难以想象。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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