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19时15分,天晴,甲持C1驾驶豫KT5933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甲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过公路时发生相撞。 事故后,经交通交警大队鉴定查明,乙: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大学生创业政策。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付该事故主要责任。乙方其行为违反了第七识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听听创业项目。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接通过。”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诊断结果了 锁骨粉碎性骨折 已经打了钢板 想问下 这能评定伤残么 现在要 上诉书怎么写 你那有范本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