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敏律师接受某建筑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某建筑股份公司的代理律师。丁敏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中国债券信息网。合同如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本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某人民医院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也亦合法有据,故丁敏律师提出以扣除工程款额的5%保修金后的金额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愈期利息;另,对比一下法医临床鉴定。该工程经评定达到市级优质工程故提出了合同约定的奖励费。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后,某人民医院反诉某建筑股份公司,认为某建筑股份公司无故拖延工期达496天,依合同约定应赔偿某人民医院元;且某建筑股份公司所建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6百万多元。丁敏律师提出了几份工期修订的协议,驳回了某人民医院提出的某建筑股份公司延期工程应承担的责任,某人民医院提出修复费鉴定。最后,丁敏律师成功地使法院支持了某建筑股份公司的诉请,要求某人民医院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奖励费由于合同没有具体的标准故没有支持,对于公司的反诉,通过丁敏律师的努力,法院只判令某建筑股份公司赔偿维修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