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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如何引导婚姻?

时间:2012-04-30 17:49来源:苏东坡的丫环 作者:黑马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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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如何引导婚姻

作者:吴广亚 时间:2011-08-21 查看(201) 评论(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恰如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焦点如同该解释一样,都集中在了房屋归属这一问题上。

该解释在房屋归属的确定上,可以说最大限制地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尊重。这集中体现在其对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界定,以及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的界定,其坚持的原则是:谁出资(哪怕是只出了首付),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是谁的。 可以预见的是,上述规定将有以下作用: 一是方便了法官判案,法官无需再调查家庭情况,无需考虑是否需要照顾女方,也无需调解,只要根据条文裁判就是。法官固然方便了,不知婚姻法上的“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如何体现? 二是提醒把房子当作结婚条件的女性,女人当自强,想要房子,得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夫妻共同的劳动或让自己的父母买,不要再奢望通过结婚致富。这是对现代社会一些不健康婚恋观的一种回应,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并鼓励年轻夫妻通过共同的劳动创造财富。但应当看到的是,那种仅仅为了房子而结婚的人毕竟是少数,至少不能代表全部。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即使对一些要求有婚房的女子而言,其实也只是希望有个安定的家,有种安全感而已。事实上,对于那些接受按揭婚房的女子而言,有许多是抱有共同打拼,共同还贷的想法的。而正因为相信这是两个人天长地久的家,才心甘情愿地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而把劳动所得省吃俭用地用来还贷。或者心甘情愿地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去支持另一方全力挣钱还贷。难道这样的劳动不是“自强”?难道这样的付出都是浮云?我们不反对法律对那些不劳而获的婚恋观的否定,但是,对于那些劳动着付出着甚至自我牺牲着的人,法律不应当视而不见。可以想像,如果这样的付出在法律层面得不到肯定的话,那么,一些女性恐怕会对自己的付出是否值得有所考虑并进而会思考一些不让自己吃亏的对策。俩个人都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谁来维系所谓的“家”? 三是提醒每个要结婚的人特别是要出资买房的准新人或父母,婚姻是不确定的,是会解体的,所以,要提前作好准备。最高法院的某法官也曾经提到这个意思,他解释道: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在这一“善意”的提醒之下,恐怕以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势必会为防范离婚而坚持把房子登记在自家孩子名下,而另一方则也会为了防范离婚而坚持在房产证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无疑加剧了婚姻中的冲突和矛盾。 总之,在法律的谆谆教导和殷勤提醒下,大家都将越来越精明,学会在开始时就想着结束,学会算计着过日子,学会分清你我,却唯独忘记了自己为什么要结婚。既然财产事先已经被安排好,离婚也将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可是,这样的婚姻模式难道是法律所希望的吗?天长地久,相互扶持难道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的婚姻模式吗?在这个时代,离婚固然已经成为极普通的事,固然有些人对婚姻持怀疑态度,但作为具有引导人们行为模式的法律,难道不应当体现主流价值吗?这个问题说到底,其实就是:婚姻法律制度究竟应当体现何种价值追求?司法解释除了法技术之外,应否体现家庭伦理?这些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老百姓而言,结婚过日子,要的是幸福,追求的是永远,还是不要太算计的好。你能想多远,便能走多远。这句话对于婚姻同样适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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