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穗华韵馨颖律函字第号
重庆市维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顾问单位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现指派谭志平律师全权处理该公司与贵公司之间发生的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事。 经查,贵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与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加工服装订货合同。在贵公司向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90元预付款后,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已按您方要求交付了总价值.00元的服装,并经您方验货后签收。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您方尚欠货款.25元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经 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后,您方仍未确定支付时间,最新劳动法全文。引起我方的不安和忧虑 。为了维护我所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其授权,本律师事务所特此致函贵公司,想知道继承。要求您方在2008年12月16日之前,向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25元。逾期,我方则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迅速处理。 我方深信,贵公司作为享有盛誉的闻名酒店,断不会自毁诚信,一定会慎重考虑我方上述意见,迅速妥善予以解决。
特此致函 并颂 商祺!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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