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盖然性判断的适用

时间:2012-01-13 22:03来源:风清云淡 作者:网速时空 中国法律网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盖然性判断的适用

    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冯某向蒋某借钱,蒋某分3次共借给冯某现金13.2万元,冯某给蒋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冯某陆续向蒋某归还13万元,每次还款蒋某都给冯某出具收条。2010年5月18日,双方核对收条、计算利息后,冯某给蒋某出具一张借条,学会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12/87007.html。内容为:今借蒋某现金元整,于2010年6月1日前偿还

      冯某向蒋某借钱,蒋某分3次共借给冯某现金13.2万元,冯某给蒋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冯某陆续向蒋某归还13万元,每次还款蒋某都给冯某出具收条。2010年5月18日,双方核对收条、计算利息后,冯某给蒋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公文复函格式。“今借蒋某现金元整,于2010年6月1日前偿还。”随后,双方将各自给对方出具的字据收回。

      2010年8月,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元借款,冯某辩称其只欠元。冯某举出蒋某妻子2010年5月18日出具的2万元收条,用以证实其在出具借据的当日下午就向蒋某归还了2万元。蒋某辩解:其妻子给冯某出具2万元收条的时间是在冯某出具元借据之前,这2万元在冯某出具借据时已扣减,该收条已作废,其本想收回,冯某说要用于作账才未收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举出的2万元收条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庭审调查中无法通过计算来查明2万元是否已还的状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官对该收条的证明力的比较和判断。

      而这种判断即为盖然性判断。盖然性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优势证明是一种盖然性证明,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从而证明争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判断。

      本案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冯某同一天内还钱的概率极小,冯某再举不出其他证据与其出具的2万元收条相印证,且冯某的主张与蒋某亲自出具收条的还款习惯不一致,与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矛盾,法官是否就此可认定冯某的主张不成立?显然不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对过去事件的查明,是确定待证事实是否达到某种可信程度的判断和确认,看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它是在证据规则制度约束下,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官再现的事实。而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手段离不开逻辑推理。

      本案从双方当事人屡次交、接款行为上看,双方当事人每次借款都有借条,收款都有收条;算账后双方都收回了各自给对方出具的凭证,且最后双方结算依据是对方出具的字据。由此可以推导出双方交易行为非常规范的结论。现冯某持有蒋妻给其出具的收条,说明该收条未曾结算。若冯某出具的借条中扣减了这2万元,蒋某应将该收条收回,即便不收回,因双方交易行为非常规范,蒋某也会让冯某在欠条上注明该收条的状况。

      也就是说,综合本案案情,蒋某认为2万元已扣减的辩解的证明力小于冯某举出的2万元收条的证明力,故本案应判决冯某归还蒋某元。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