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来讲,使用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代人练级就是一个新生事物,至少当初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是不曾想到过的。那在相关法律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该如何把这样一个行为准确定性呢?在这里笔者也想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作为一名80后的律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网游外挂并不陌生,继承。学生时代也玩过网游,使用过外挂,对于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四章。我个人对外挂的定义是一种辅助性工具,它可以帮助你更加顺畅的玩游戏,享受游戏带来的乐趣。但是一旦外挂的功能强大到一定程度以后,它就不仅仅只是一个辅助工具了,而是可以完全代替玩家去玩游戏,包括升级,打装备,俗称“挂机”。一旦一个网络游戏的外挂功能强大到如此地步之后,那只要是玩过网络游戏的玩家都知道,这个网游的寿命就不长了。为什么?因为一旦可以用外挂“挂机”以后,一些职业玩家就使用多台电脑挂上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游戏账号,破坏游戏的平衡,使得那些不用外挂的玩家根本无法游戏或者无法正常游戏,逐渐的这个网游就会比较快的被玩家们所抛弃,最终“寿终正寝”。从而达不到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最初制定的运营时间,过早下架,导致无法盈利或者连成本也收不回,而这些本该由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赚取的利润就被那些外挂的开发者及其经营者所赚取。实际上也就是说,外挂的开发者和经营者利用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所搭建的游戏平台,通过开发、销售、散布外挂软件等方式侵犯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相关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