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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化解中法律援助的作用

时间:2012-01-13 05:06来源:韩霞 作者:井海燕 中国法律网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取消,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农村土地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冲突、械斗、上访、围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件也明显增多。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有效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化解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对稳定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土地流转矛盾问题的基本情况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使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在接待法律咨询中发现土地流转发生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转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流转合同形式、主体、内容不合法。在合同形式上,部分农户流转的土地没有书面协议,流转合同形式不统一;有的农户将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视为单纯的个人行为,既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或转账登记,也不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甚至私下口头约定,耕地流转随意性大,引发耕地改变用途纠纷,发生矛盾后,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的难度较大。看看继承。在合同主体上,少部分所签流转合同,转出方是村组,而经营权人又没有书面委托书,造成流转主体不合法。例如某村村委会没有代理权而与租赁人签订了水库租赁合同。在内容上,流转合同条款不够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继承。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不完善或约束力不强,容易引起合同纠纷;流转耕地期限少部分超过了中央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例如某镇水库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五十年问题。二是政策效应带来的农户利益趋向性。现市场粮价上涨、农业税费减免、务农经营效益较高,农户们纷纷向所属的村集体组织要回土地的承包权,而现在村组织又因与新承包方合同未到期而无法按时满足农户的要求,引发耕地使用纠纷,例如某村村民集体访要求返还田亩问题。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进行的流转行为,农户要求参与收益分配纠纷。四是流转期限内,因流转耕地涉及土地调整、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被征用,补偿安置款在流转人双方之间分配,由于当初的流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引发青苗补偿和耕地征用补偿纠纷。
二、土地流转引发纠纷成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第一、群众存在五怕:经营业主怕政策不稳,投资成本难收回,怕开发出效益农民得“红眼病”,怕个别农户不讲理,担忧政府及法律保护不力;农民怕流出的土地收益(租金、承包费)无法保障,怕退回耕地时无法复耕。第二、少数干部存在三怕:少数镇村干部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别干部怕失去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能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如此,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镇街一级领导怕捅“马蜂窝”。认为这些问题虽然普遍存在但也是老大难问题,牵涉面广,解决起来难度很大。由于镇街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土地是村里的,镇街无权处置。村民思想做不通,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解决不好,容易造成干群对立,势必挫伤村干部积极性,从而影响村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客观原因
第一、法律规定不具体。如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控制耕地转非或占用规定很严格,而土地承包法规定促进土地流转,实施适度规模经营,这控制耕地的“紧”与放活流转适度的“松”之间的度怎么把握,如何实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基层操作起来难。加之各地对招商引资纳入业绩考核,与严格控制耕地占用、规范土地流转有时也矛盾,基层特别是镇街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无所适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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