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上述规定,我市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不能正确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亦判决重新分割争议的财产。表现为只要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没有列明这项财产,即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分割这项财产,而不问这项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明知其存在,是否已作约定或处理,这是当前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最多的问题。 2、对登记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亦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虽然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变更或撤销,但离婚协议不在此列,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协议的情形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因为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其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学会2011年法定节假日。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该用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离婚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因此不能轻易认定原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而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只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这几种情形的,才可以对原离婚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 3、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之后,领取离婚证之前,一方购置或变现的财产,未认真审查款项来源、形成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是否已明知或因其他原因已作处理,继承。即判决重新分割。如: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填写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存款个人归个人。次日女方在男方的陪同下,协议离婚程序。用自己名下的存款购买了一处住房,十天后双方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一审法院即以双方领取离婚证前,仍是夫妻关系,女方所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未确定,而未做处分为由,判决重新分割此项财产。事实上,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存款各自所有,女方以自己名下的存款购买的房屋当属已约定归女方所有的财产,原审法院判决重新分割是错误的。 4、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但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再次提起诉讼的,未区别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的表述,直接收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一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男方还有一处房屋,但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也未支持女方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后女方发现新的证据,要求分割这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房款的一半。事实上,这是女方发现新的证据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对原判决提起再审,而不应该重新立案。除非原判决已明确告知如有新的证据,可另案再诉的,法院才可以再次收案,并进行实体审理。 5、在对上述可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做出实体判决时,主文表述不规范、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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