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房产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28 推荐房地产律师: 抵押权人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可处分抵押房产: ①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②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③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抵押权人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可处分抵押房产: ①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②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③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④抵押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⑤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发生上述情形时,可通过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财产不可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则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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